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长江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长江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由本校学生自愿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学期考核等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必须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长江大学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如下: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
3.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六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七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长期正式的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是我校的现任教师或退休教师。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社团在每学期初须将本学期社团指导老师资料上报。共青团长江大学委员会(下称“团委”)和长江大学社团联合会(下称“社联”)每学期对指导老师进行评定考核。
第九条社团须有符合规定的社团章程,章程正式形式参见社团章程样表。社团章程须在社联存档,社团章程有任何改动须向团委和社联汇报,通过审核后方可修改。
第十条我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为校团委。校团委委托社团联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指导和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社团享有对社联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一条社联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组织管理条例和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及活动场地,须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细则和活动场地管理细则。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长江大学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2014年10月